用法规为个人隐私信息泄露设置闸门

用法规为个人隐私信息泄露设置闸门

发布日期:[2024-02-29] 来源:新闻动态

  “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别的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在数据时代,数据信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也日渐凸显。

  公民个人隐私信息遭受侵犯不仅表现为个人隐私信息过度收集、诱骗收集、隐私政策“霸王条款”等,还表现为银行未经信息主体书面授权查询个人隐私信息,这一行为更是刺痛了人们敏感的神经。此前《南方都市报》刊文报道,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信息不完全统计,2018年7-10月,全国各地银行发生的因征信管理不当处罚事件,至少26家银行被罚。其中,8家银行因未经客户本人同意或书面授权被罚。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个人隐私信息之所以成为令多方垂涎的“唐僧肉”,皆因一个“利”字,商家正是嗅出个人隐私信息蕴含的价值与商机。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信息俨然成为商家最具价值的商业资源,只有抓取、分析和最大化利用个人隐私信息,才能分得大数据时代商业变革的利益蛋糕,而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及正当权利。

  毋庸置疑,让个人隐私信息免受侵犯,离不开庞大的保护体系。首先,就商家而言,应加强行业自律,有责任和义务强化内部规范管理,加大用户信息安全的防护力度,切莫让失职、失信、失律成为自己“下线”的催化剂。“刑罚者,民之鞭策也。”让个人隐私信息免遭侵犯,还必须建立严格的惩戒机制。

  据悉,《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以下内容:未经同意查询个人隐私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等,可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同时,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等诸多法律和法规中,都有关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条款。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非常关注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也在此列。

  所以,相信强化有关部门、网络站点平台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获取、买卖、交换、提供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提升违法成本,就能给违法犯罪者以震慑,让其在利益诱惑面前“望而却步”。(文/杨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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