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调查研究”获奖征文选登(四)

“我与调查研究”获奖征文选登(四)

发布日期:[2024-04-06] 来源:展会信息

  经济加快步伐发展,映射到法院,就是案件变多,类型变丰富。以前囿于一间审判庭,能解决绝大多数案件,翻看卷宗,查阅照片,心中便有了概况。根本原因是案情简单,矛盾基本围绕着日常生活而产生,稍有生活经验,便能迎刃而解。但是随着科学技术、信息、自动化等领域的崛起,涉诉标的变得多样起来,有些涉及陌生领域,有些是个性化定制的“非标”产品,再用老办法似乎已行不通,于是我开始反思,试着打破局限,尝试迈出脚步,这一“出走”便似握有“杀手锏”般,让那些“扑朔迷离”有了眉目。

  曾经承办过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约定按照实际施工量进行结算,但承包人只完成了部分工程,为了计算应付款,需要对工程量做核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桩基数量存在争议,然双方都不是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正规的施工图纸,也没有规范的进度流程,无法从纸质材料来推断,于是我果断决定奔赴现场进行查看。现场房子已盖到二层,预埋的桩柱无法窥探全貌,一时间陷入了僵局。围着房周转了两圈,猛地发现房屋不仅仅是临水而建,还向河内探出一部分,处在河中的部分应该能看到部分桩柱,根据其排列规则,就能统计出全部数量。想到这儿,我赶紧让当事人领路,穿过田间小道,走到河对岸,果不其然,最外侧一排14个桩柱伫立水中,内侧一排虽只露了一点桩头,但能够正常的看到和外侧对称而立;两端是尺寸更大的桩柱,几乎淹没在水中,拨开杂草才隐约看到露出的顶端,就这样共数出了32根。最后,当场对勘验内容做固定,双方签字确认,一项原、被告各执己见的矛盾点因为现场的调查研究,真相大白了。

  记得审理过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件,承揽人负责某机场喷漆大厅的新风机组、阀门、封口等设备的制作和安装,在完成定作内容后向定作人索要货款,定作人则认为其交付的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其中两台热回收机组多安装了旁通阀、两台热回收机组的功率并非约定的55kw、630型球形喷口在风量5000m3/h时射程达不到38米、六台热回收机组噪声超过87分贝等,承揽人否认以上问题,于是我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查看。喷漆大厅的管道设施错综复杂,各个机组又已安装到位,想一目了然根本不可能,只能钻进狭小的管道空间,根据图纸查找旁通阀的位置,发现确实多装了两个;深入进去,抹掉机组上的灰尘,看到铭牌上赫然写着功率45kw,对这两个一目了然的问题,我当场要求承揽人作出回应,然在事实面前,承揽人无法回避,承诺三天内拆除旁通阀、更换电机,并在本人的调解下,愿意在管道内部贴上消声棉,以一并解决噪声问题。就这样,其中三个质量上的问题随着实地踏勘迎刃而解,剩余的喷程问题,因需要专业机构用专业设备检验测试,便留在了下一次的“出行”内容中。但正是因为这次的“亲临现场”及调查研究,让本来有些复杂的案件化繁为简,为查清事实、提高效率扫除了障碍。

  有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厂区部分房屋被鉴定为危房,被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区域封闭并停止一切生产生活行为,承租人为此与出租人解除了合同,但因为承租人对租赁地块进行过重新改造,也新建了部分车间和配套附属设施,故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审理中,为确定添附价值,经承租人申请,本院委托了鉴定机构做评估,因双方对添附范围持有异议,我只能组织双方至现场进行“指认”。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如需对房屋做改造、装修或增扩、更新设备,不得影响整体的结构且需征得出租人同意,可见存在承租人改建、添附的可能,现出租人亦认可承租人进行过改造,只是辩称没有其主张的那么多。根据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在于承租人,但所谓“征得了出租人同意”,不过是口头内容,承租人拿不出相关证据。为还原客观事实、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我认识到不能机械办案,于是我对双方有争议的区域逐一进行查看,注重观察现场留下的生产生活痕迹,结合承租人的生产内容,找到了很多能够相互吻合的线索,对于这一部分,我让出租人当即进行解释,解释不出或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的,自然缺乏说服力。借助这些蛛丝马迹,出租人知道抵赖没有一点作用,便更正了说法,承认了承租人自行添附的部分,鉴定范围顺理成章地固定住了。这些融入进日常的小细节不会轻易被抹去,但也正因为缜密的调查和研究,才让它们浮出水面。

  纸张上的文字毕竟缺乏生命力,即便“抠字眼”也只能读出一些条条框框,这给办案中审查事实带来束缚。不妨大胆一点,和当事人一起来到争议现场,去调查、去研究,去积累、去判断,我想,这也是个人成长不可或缺的一步吧。

  习到基层调研时指出,调查研究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一句话即道出贯穿我们工作始终的道理——“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工作中保持调查研究的优良作风既是我们党的传家宝,更是我们法院青年干警强根基、提本领的有效途径。面对纷繁的审判工作,我们应坚持“小研究”,学会“大调研”。

  基层法庭的工作少有轰轰烈烈,多是鸡毛蒜皮,我认为,初入法院的民事案件,便如一棵野蛮生长、未经修缮的植物,法官的工作就是以法律规范为绳,以客观事实为刀,理清脉络,修剪分枝,使之生长得宜、蔚然成景,才能透过繁杂看本质。但人不可能踏进同一条河流,再小的案件都有其特性,只有在大量的案件办理工作中不断研究每个案件中的每个点,做好每个案件中“小研究”的文章,才能锻炼法律逻辑、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保证案件质量。

  个性背后有共性,“大调研”就来源于“小研究”,我们常说的信息点、调研文章,无外乎就是我们日常审理的案件性的总结,如何凝结提炼,如何归纳总结,就要求我们在办案之余善思考,勤动笔。习说:“调查研究就像‘十月怀胎’,决策就像‘一朝分娩’”,不经案件锤炼的苦,就没有调研文章的甜。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现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我们靖江法院可形成一固定制度,就个人办理的每个案件,每一个点可总结为一个办案日记,资源共享,共同进步,共同积累审判经验,以小研究促小进步,以大调研促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