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一业进行时

三供一业进行时

发布日期:[2024-01-15] 来源:新闻动态

  今天上午,小编实地看了一下,社区6、23、24、25、35、36、37、44、50号楼前区域正在施工中,破路开槽的涉及供热供水管道以及社区监控。单元口处还张贴了以下通知:

  噪音虽然不小,不过好在天气终于凉快一点了,遥想前一阵子的烧烤天气,真是感觉和烤串之间就差一把孜然了,到处是一片片姹紫嫣红。

  这不,顶着似火骄阳,三供一业各种宣传横幅标语、展板、专栏纷纷“火热登场”了

  (三)维修改造坚持“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达到属地基础设施中等水准”;

  供水设施达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标准。维修改造内容有楼内立管、入户支管、水表等。对目前已实现水表出户的,现有水表计量精度不满足规定的要求的可进行更换。

  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室外管网全部进行更新,未超过20年的进行部分更新改造。二次供水加压设施应达到接收单位现行设备标准,对不达标进行更新改造。

  维修改造费用不超过5800元/户(不含楼内供水设施改造),因不同家属区维修、改造的内容,条件差异较大,最终以实际工作量编制结算,经财政审核为准。

  (4)每套居民住宅负荷标准不低于4KW,依据建筑面积和实际居民户数选择“同时率系数”。

  (5)设备设施选型坚持“第一先考虑国产高品质的产品”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环保节能型”的原则。

  (6)现使用的变压器、电缆、配电箱、配电柜等设备设施状况较好,符合技术方面的要求的,经维修、检验后应继续使用。

  以小区改造工程为单位按照审计结果进行结算,原则上户均不超过0.92万元。

  已经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热设施改造范围自热力站二次管网出口起,至居民用户散热器(不含散热器)止。企业自营锅炉供热的职工家属区供热设施改造范围自锅炉房(含锅炉房)起,至居民用户散热器(不含散热器)止。

  按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作业规程》和《供热计量作业规程》的要求,分户供热改造达到分户控制、按户收费的标准。改造内容有:楼道供、回水管道入户阀门、楼道主立管(主供、回水管道沿楼道垂直敷设,6层及以下采用镀锌钢管焊接、6层以上采用无缝钢管焊接,聚氨酯保温),入户控制装置(供水按水流方向应依次安装磁性锁闭阀、过滤器、截止阀;回水按水流方向应依次安装截止阀、磁性锁闭阀),楼梯间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户内管道采用PPR或铝塑热熔管,利用原有散热器安装。

  已分户供热的不再做改造;未分户供热的,改造费用不超过65元/平方米,因不同家属区维修、改造的内容,条件差异较大,最终以实际工作量编制结算,经财政审核为准。供热入网费不超过37.78元/平方米,分户热计量表购置加装费不超过2300元/户。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分离移交费予以补助。审计费、人员安置费、过渡期运行维护费、预提的二次供水费、外墙保温费、抗震加固费、办理产权证等费用,以及欠缴的住房维修基金等另外的费用,不属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维修改造费用范围。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要求我们全员的支持,那要求我们怎么做呢?

  1、小区业主要了解“三供一业”政策,积极支持所在小区“三供一业”移交改造工作。

  2、做好“三供一业”相关改造工程的配合,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推动移交改造工作。

  5.树立大局意识,理解支持国家实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有关政策,充分的利用政策窗口,积极努力配合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6.维修改造期间,可能会影响业主的水电气(热)的正常使用,如涉及入户维修改造方面,希望业主理解并积极努力配合,以便保证维修改造的质量和进度。提高日后业主的生活品质和水平。

  7.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会给业主的生活和出行带来不便,敬请业主谅解和配合,实施工程单位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文明施工,合理施工,力争减少业主带来的不便。业主如有合理建议,请及时反馈到项目管理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有益的建议将及时采纳。

  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在改造过程中,涉及到的户内部分改造相关联的费用由居民自行承担。

  本次会对二次供水加压设施不达标的进行更新改造。另外,部分楼房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建成的,由于设备问题,供电供气能力比较脆弱,此次一并进行统一改造。

  由于设计的户型种类很多,在后期会将针对不一样户型的改造方案进行公示,望在入户改造期间给予积极配合。